《2000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于2000年11月24日在宪报公布。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言人表示,条例草案将会就《银行业条例》引入修订条款,以配合《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持牌人推行的新监管制度。
《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保留了认可机构(豁免认可机构)就其所进行受该条例草案规管的活动(「受规管活动」)的豁免地位。金管局将仍然是豁免认可机构受规管活动的前线监管机构,并会根据与证监会贯彻一致的标准对其业务进行监管。发言人指出,为加强金管局就豁免认可机构的受规管活动的监管职能,条例草案有必要引入修订条款。
条例草案引入的修订条款包括:
更清楚说明金融管理专员就监管豁免认可机构受规管活动的权力;
规定豁免认可机构指派负责直接主管该认可机构受规管活动的「行政人员」人选须征得金融管理专员的同意;
规定金管局必须保存一份豁免认可机构内涉及受规管活动的雇员的名册;
放宽现行的保密条款,以便证监会及金管局就认可机构的受规管活动交换讯息;及
赋予金管局权力对豁免认可机构在受规管活动范围内的不当行为发出公开谴责。
发言人表示,条例草案引入的修订将可使投资者得到适当保障,同时使豁免认可机构及证监会持牌人能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
条例草案将于11月29日与《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一并提交立法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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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