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10月4日)发出一套旨在改进认可机构在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经营手法的建议,以谘询银行业与消费者委员会(建议详情见随附的文件)。有关建议是由负责检讨《银行营运守则》的非正式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所制定。工作小组是由金管局召集,成员包括香港银行公会及存款公司公会的代表。鉴于公众日益关注认可机构在提供信用卡服务方面的手法,因此工作小组加快研究有关信用卡服务的事项。
金管局银行政策部助理总裁唐培新说:「明显地,认可机构的信用卡服务的经营手法有需要改善的地方。制定此套建议的目的,是确保信用卡的章则及条款能更顾及消费者的需要,及符合香港法例的要求。」
在制定有关建议时,工作小组认为最重要的原则,是信用卡服务的章则及条款应对消费者「公平」及「具透明度」。工作小组建议,章则及条款中有关追收债项的弥偿条款应只涵盖合理数额及在合理情况下引致的费用及支出。
工作小组亦提出一系列建议,以提高信用卡服务的透明度,当中包括认可机构应在信用卡服务申请表格内特别列明对客户构成重大责任或义务的主要章则及条款,以及采用一套统一的方法计算及列明信用卡贷款的年利率,后者有助消费者比较不同认可机构采用的不同的收费模式。
工作小组的另一项建议是,除非出现特殊的金融状况,否则认可机构就信用卡贷款收取的年利率不得超出《放债人条例》订定的利率上限。
工作小组亦提出两项建议,旨在使认可机构的经营手法与国际惯常做法看齐,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首先,工作小组建议若持卡人没有欺诈或严重疏忽,则持卡人在向认可机构报失信用卡前,其所须承担的未经授权交易的最高款额不应超过500港元(美国和英国的有关限额分别为50美元和50英镑)。此外,工作小组又建议附属卡持有人无需负责偿还主卡持有人的债务。
唐培新先生又说:「我们认为这是一套有利于消费者的建议,以回应有关认可机构信用卡业务经营手法的关注。工作小组短期内会就其他银行业务继续提出建议,守则的检讨工作应可在明年初完成。」
视乎谘询所收到的意见,认可机构须在六个月内推行有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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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香港金融管理局
日期:2000年10月4日
附件: 《认可机构信用卡服务的经营手法》
附件:信用卡年利率的计算方法
附录1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