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的企业管治指引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5月19日)根据《银行业条例》第7(3)条发出「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的企业管治指引」(指引)。

本指引列载本地注册认可机构在企业管治方面应遵守的最低标准,并取代金管局于1991年发出有关认可机构董事职责的《最佳执行指引》。发出更具体的企业管治指引,是银行业改革方案的一部分,目的是在银行体系内促进高水平的企业管治。

本指引重申董事局在确保有效的企业管治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并概述董事局在管理机构方面应要履行的主要职责。此外,指引还列载以下具体规定:

  • 董事局应确保机构制定适当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以管理其承受的各类风险;

  • 董事局应确保机构完全明白《银行业条例》第83条关于向有关连人士贷款的规定,并制定这类贷款的政策;

  • 董事局应确保及时收到外聘审计师致管理层的查核情况说明书及管理层的回应;

  • 董事局应对管理层及/或股东控权人的影响力保持适当的制衡,以确保机构作出的决定能符合机构的最大的利益;

  • 董事局应设立审计委员会,并以书面方式厘定该委员会的权责;

  • 董事局宜每月开会一次,但无论如何每季最少应开会一次;

  • 机构的每位董事应出席每个财政年度最少半数的董事局会议;及

  • 金管局每年与各本地银行全体董事局成员会面。

在为本指引的上述规定定案时,金管局已谨慎地考虑银行业的意见,以及香港本身的情况。金管局预期所有本地注册认可机构均会检讨其目前的做法,并尽一切努力达到指引规定的最低标准。金管局会透过定期的非现场审查和现场审查,监察机构遵守指引的情况。

指引全文载于金管局网页(http://www.info.gov.hk/hkma)。

发稿:香港金融管理局
日期:200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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