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一间分行」规定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1999年9月17日)放宽附带于境外银行牌照的「一间分行」规定。自此,境外银行最多可于3幢不同的楼宇内设立办事处。此外,目前就境外银行设立地区和后勤办事处数目的限制亦同时被撤销。

金管局副总裁简达恒表示:「这是金管局继6月份澄清其最后贷款人角色后,为推行银行业改革方案所采取的第二步措施。」

回应「银行业顾问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议,金管局于1999年7月公布长达3年的银行业改革方案。此方案的主要目标是提高本港银行业的竞争力,以及促进银行体系的稳健和安全程度。

简达恒补充说:「经修订后的『一间分行』规定(现称为『三间分行』规定)让境外银行可更有弹性地选择营业地点,以取得成本效益。此外,放宽这项政策可提高香港作为自由开放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一间分行」规定适用于1978年及以后获认可的境外注册银行,以及1990年及以后获认可的境外注册有限制牌照银行。为了放宽「一间分行」规定,金融管理专员已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6(5)条向有关银行和有限制牌照银行发出通知。此外,有关境外注册机构可以在地区办事处和后勤办事处进行的活动的指引亦已被修订。

简达恒说:「由于电子银行服务日益先进,这项沿用了20年的政策的实质意义将会逐渐减少。尽管如此,金管局仍会密切注视初步放宽『一间分行』规定后对银行业竞争带来的影响。到了2001年首季,我们会进行检讨,应否进一步放宽此项规定。」

香港金融管理局
1999年9月17日


日期:2024/03/13点击: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