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宣布,该局已经与香港银行公会和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结算公司)原则上达成协议,准许有限制牌照银行使用即时支付结算系统。结算公司现正筹备有关的法律安排。
金管局副总裁简达恒表示:「今日宣布的新措施,是金管局较早前宣布为期3年的银行业改革方案的一部分,该方案的目的是增加银行业的竞争能力,以及提高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健性。正如金管局在《银行业顾问研究》的政策回应中指出,使用即时支付结算系统的资格应根据业务需要,而不是银行牌照种类厘定。准许有限制牌照银行使用即时支付结算系统,将有助这些机构提高其客户服务的效率,并且减低它们面对的结算风险。此外,新措施亦有助提高银行业内的竞争。」
当有关的法律安排在明年初定出后,有意使用即时支付结算系统的有限制牌照银行,将可向金管局表明其对加入该系统的业务需要。在征得金管局同意后,有限制牌照银行应向结算公司提交申请书,并一并缴交参与费(该费用与新持牌银行加入结算公司时支付的费用相同)和系统改进费。参与费和系统改进费将会定在合理水平,并于稍后由结算公司定出及宣布。
有限制牌照银行获准使用即时支付结算系统后,将可处理大额银行同业支付项目以及透过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结算的证券交易。至于有限制牌照银行加入即时支付结算系统后,是否可以处理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结算的股票交易,金管局将会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进行磋商。
为确保即时支付结算系统运作畅顺,有限制牌照银行与持牌银行一样,可透过与金管局进行即日回购协议,取得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贴现窗服务。有限制牌照银行的结算户口结余,将被视作银行体系总结余的一部分,并纳入金管局兑换保证的范围之内。
简达恒补充说:「根据银行业改革方案的时间表,我们已澄清了金管局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放宽对境外银行的『一家分行』政策,以及在今日定出准许有限制牌照银行使用即时支付结算系统的安排。明年的工作重点包括:视乎一系列经济及金融指标的表现,考虑撤销余下的《利率规则》、就本港设立存户保障制度进行全面研究以及研究设立商业机构信贷资料库的可行性。」
香港金融管理局
1999年12月29日